香港人口持續老化,退休保障是重大社會議題。為協助打工仔累積退休生活儲蓄,本港於1995年制定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(簡稱《強積金條例》),有關附屬法例亦於1998年、1999年和2000年通過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(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,簡稱強積金或MPF),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開始推行。
在強積金制度下,僱主和僱員必須按法例作出供款,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,強制18至65歲香港就業人口,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,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成立基金,一般情況下,僱員要到65歲後或個別原因,才可取回供款,以作退休之用。
截至2019年9月底:強積金計劃的淨資產值為9050億港元,其中供款額為6678億港元,扣除收費和開支後的投資回報為2371億港元,共有1002萬個強積金戶口,每名強積金計劃的成員,平均持有18.6萬元,累積逾100萬元的強積金帳戶達5萬個。
積金守法 僱主有責
本章圍繞僱員入職後,僱主如何幫僱員開立強積金戶口……
1.須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員
2.獲豁免人士
-僱用海外僱員及派遣僱員往海外工作的注意事項
3.參加計劃的期限
4.登記程序
5.你問我答
(i)行業計劃的僱主須知
僱員在職期間準時供款至安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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